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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发表时间:2024-04-29 来源:小九直播官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年度募集资金存储放置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核准,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9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38,415,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71,787,893.93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66,627,106.07元,上述资金已于2023年3月16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审验并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9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余额为63,919,120.14元,其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的活期存款为13,919,120.14元,现金管理余额为50,000,000.00元。明细如下: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等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经2021年3月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1年4月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及子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人、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2,343.3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1,022.83万元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453号),企业独立董事、监事会对以上事项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董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企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分别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3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赞同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5,0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企业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人出具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的《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广泛征集资金投资项目还没完成,不存在募集资金节余的情况。

  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受社会宏观环境等不可抗力原因的影响,现场施工建设、工人进出园区、材料设备供应和运输等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导致募投项目的整体施工进度晚于预期。公司依据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及市场环境,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3年12月延期至2024年12月。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有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宿迁联盛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宿迁联盛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遵守了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履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按要求及时履行了募集资金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注1:“募集资金总额”系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后的余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本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已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

  鉴于上述现金管理决议已到期,公司拟计划对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及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以上资金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3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9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8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53,841.5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7,178.79万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46,662.71万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3月1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A1029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

  根据公司披露的《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出现暂时闲置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使用、募集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增加公司的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固定收益型或浮动收益型的理财产品、协议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存单及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可以滚动使用。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行使现金管理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优先用于补足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不足部分以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计划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通过对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尽管公司拟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的投资产品,投资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投资对象,主要选择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4、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对于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在期限内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保荐机构已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及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在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额度和授权期限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觉得:宿迁联盛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宿迁联盛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助剂”)、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王机械”)、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经贸”)、宿迁联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宏新材”)、南充联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联盛”)、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新特路”)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预计2024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111,450.00万元的担保。截至公告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8,325.65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0万元,以上合计担保余额为28,325.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54%。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联盛经贸、南充新材资产负债率超70%,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产生的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3.40%,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4月25日,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现对上述担保事项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根据其业务需求及授信计划,公司预计在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111,450.00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4年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3.28%。本次预计担保的具体安排如下:

  注:截至2023年末,公司持有烟台新特路88.88%股权;截至本次董事会审议日,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增至100%,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2024年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的安排是基于对目前业务情况的预计,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为公司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得调剂用于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项瞻波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为满足公司业务经营需要,提高经营及决策效率,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担保期间:根据每一笔担保的实际发生日期,担保期间以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业务相关方签订的具体合同为准。

  公司在担保额度使用有效期内提供的担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相应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与具体担保有关的各项法律文件,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公司授权人士与业务相关方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最高担保额度。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预计事项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预计,有利于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且被担保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资信状况良好,公司能够全面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在其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认线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被担保方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融资资金主要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同意为其提供综合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将通过完善担保管理、加强财务内部控制、监控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及时跟踪被担保人的经济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

  宿迁联盛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宿迁联盛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金额61,5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9.40%;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全资子公司)余额为28,325.6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3.54%。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一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3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78名、注册会计师2,533名、从业人员总数10,73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93名。

  立信2023年业务收入(经审计)50.0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5.1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65亿元,上市公司审计收费8.32亿元,挂牌公司审计收费0.88亿元。2023年度立信为671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5家。

  截至2023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9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无,涉及从业人员75名。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具体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023年度财务审计服务报酬为人民币80万元(不含税),较上一期增加30万元(不含税),主要系2022年年报审计出具之前,已经针对IPO材料更新进行过审阅,并且收取费用40万元(不含税),2022年报在审阅基础上再出具审计报告的相较于2023年报工作量相对减轻。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与立信协商确定2024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对立信资质及审计情况进行了充分了解和沟通,认为其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及较好的诚信状况。其从事公司2023年度各项审计工作中,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公司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用期限一年,审计费用根据审计工作量由双方协商确定。全体委员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表决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一致表决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续聘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等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宜的,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判断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简易程序融资有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用途、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决定本次发行时机等;

  3.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发行方案及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回复交易所等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股份限售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公开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于本次发行完成后,根据本次发行的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等相关事宜;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及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简易程序政策发生变化时,可酌情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者按照新的简易程序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审议具体发行方案,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高分子材料防老化助剂及其中间体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3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十三号——化工》及相关要求,现将公司2023年度主要业务板块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注2:本年度中间体平均售价同比增长5.41%主要原因:受产品销售结构变动影响。

  以上生产经营数据,来自公司内部统计,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未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预测或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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